因在任中學時被同事「掟果撻」後,遭傳媒揭發他任職期間秘密兼職擔任大律師的楊漢強,涉嫌於任職期間欺上瞞下,一邊以假工作證明欺騙香港大學取錄他修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PCLL);另方面則訛稱自己正修讀與育相關之課程以騙取無薪假期。法官昨裁決時指楊為圖保留席及俸祿,又可取得大律師身份,竟在明知的情況下藉周詳計劃詐騙港大及育署,但考慮他對社會有貢獻及或失去專業資格,故判囚十八個月。
取得大律師資格 四十一歲被告楊漢強,昨被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欺詐罪成。控方早前就被告使用假文書、偽造兩罪獲判表證不成立而提出上訴。
法官於裁決中指,被告明知PCLL課程緊湊,定會與其務工作起衝突,署亦不會容許師任職期間請假修讀與學無關之課程,但被告一方面為保留長俸及薪金點,另方面為躋身法律界,竟藉周詳計劃詐騙港大及署,故裁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欺詐罪成。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犯案並非出自貪心或為金錢利益,他僅為追求知識及取得專業資格,當他取得大律師資格後,亦無即時離開師行列,因其出發點與一般案件不同,故望法官考慮判以緩刑。
法官判刑時直言,對被告過往求學不倦的日子深表驚訝,但法官不諱言被告過往修讀商科及會計課程與本案之法律課程絕不相同,因修讀法律者須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而被告身為聰明人,理知干犯本案判囚無可避免。
案件編號:DCCC964/2005